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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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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1-11-29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臺灣地區經過數十年經濟快速成長,都市規模不斷擴展,造成都市人口急遽增加,早期發展的地區,建築物呈現結構老化、防災與抗震能力不足,不但嚴重影響市容,並造成都市機能衰退,確有必要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以滿足都市居民對於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安全的要求。

陳院長指出,本次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除配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的推動,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外,並針對目前民間實務上的爭議與困難,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以確保都市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

陳院長強調,對於目前社會所關注的議題包括都更資訊不對稱、相關通知未能送達、政府強制徵收及強制拆除的爭議、都更案的預售時機,以及公有土地遭私有土地以小吃大的現象等,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都可獲得適當的解決,將使都市更新機制更加健全,並趨於公平合理,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對於該法案修正後,未來執行細節部分,陳院長指示內政部要先預作準備,並且多收集業者對於都市更新案的相關意見作為參考。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之方式,以維護民眾權益。(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二、為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爰修正限制事業概要之申請主體及提高其應取得同意之門檻,並明定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應具備之項目,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修正條文第20條)
三、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之爭議,加強民眾權益之保障,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之門檻,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修正條文第36條)
四、因協議合建係於私契約協議權利價值分配結果,將影響參與權利變換之所有權人選配之權益,為確保公平合理分配,實施者若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應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之1。
五、明定公有土地確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更新者,得不參與都市更新,及明定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原則應由政府主導開發,以維護公產權益。(修正條文第43條)
六、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銷售,以及違反時之罰則規定,避免影響預售戶之權益。(修正條文第53條及第78條)
七、增訂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機制,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並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55條)
八、為保障參與更新事業之所有權人權益,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修正條文第61條)
九、為鼓勵實施者亦得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明定經政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修正條文第66條)
十、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之安定性,爰訂定過渡條款,就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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