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指出,海基海協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黃金十年‧和平兩岸」國家願景中的重要政策目標,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的重要指標,未來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之後,將有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
江院長同時請陸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對於外界的疑慮,也應儘速回應及說明,並請就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相關事宜妥為規劃。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草案第3條)
(二)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4條)
(三)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其派駐或僱用人員,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草案第5條)
(四)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違反法令規定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草案第6條)
(五)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基於對等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草案第7條)
(六)依本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及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分支機構人員,其為非臺灣地區人民者,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保障及便利措施。(草案第8條至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