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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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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日期:101-03-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法案與「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後,將成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法源依據,有助於落實適性教育,以及發展學校多元特色。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發展需要,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特整合現行「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的規定,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教育部指出,「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以免試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以落實適性教育,引導我國中等教育發展多元特色。此外,該法亦明定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全面免學費,讓學生有公平受教機會。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獎懲、參與校務及出席相關會議的規定,以學生受教權為核心。

教育部並強調,該法落實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本位管理,強化學校本位經營,賦予學校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處(室)一級單位的彈性,發展學校特色,並建立教學與行政績效責任制度,提升教學品質與行政績效。

該法案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高級中等教育之宗旨、性質及本法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第2章「設立、類型及評鑑」: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主體、類型及校名,得設立普通科、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及進修部,得辦理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辦理評鑑及實驗教育之法源規範。(草案第4條至第13條)

三、第3章「校長聘任及考核」:校長兼課、任期、遴選及連任規定,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回任教師、不願回任教師及年度考核規定。(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四、第4章「組織及會議」: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校務會議、設各種委員會及學生家長會相關規定。(草案第18條至第27條)

五、第5章「教職員任用及考核」: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導師、軍訓教官之任用及考核規定。(草案第28條及第33條)

六、第6章「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入學資格、方式、就學區及特種生相關規定。(草案第34條至40條)

七、第7章「課程及成績考查」:高級中等學校之修業年限、課程、成績考查、畢業條件、學籍管理、國外學歷採認及教科用書。(草案第41條至48條)

八、第8章「學生權利及義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獎懲、自治組織、申訴、收費、就學貸款及團體保險。(草案第49條至58條)

九、第9章「附則」:高級中等學校之相關收入及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高級中學教育階段應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相關規定,國防部所設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草案第59條至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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