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16條、第36條修正草案,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為解決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再任政府捐助、捐贈之財團法人職務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而產生同時領取月退休金及薪資的情形,交通部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16條、第36條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00年11月1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草案須重行送審。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者等情形,應停止領受其月退休金權利,並配合訂定三個月之過渡期間,及有關溢領月退休金之追繳規定;另增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6條) (二)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