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第38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09-12-0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第38條之1修正草案。


農委會表示,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10條之3之修正,須刪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關沒收及追繳之規定,該會因此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第38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提本(109)年3月12日行政院第3693次院會討論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


農委會指出,因本年7月22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又依行政院本年9月9日令,「農田水利法」定自本年10月1日施行,自本年10月1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已不再適用,自毋庸再予修正第19條之2、第38條之1規定,因此撤回該修正草案。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