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第38條之1修正草案。
農委會表示,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10條之3之修正,須刪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關沒收及追繳之規定,該會因此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第38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提本(109)年3月12日行政院第3693次院會討論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
農委會指出,因本年7月22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又依行政院本年9月9日令,「農田水利法」定自本年10月1日施行,自本年10月1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已不再適用,自毋庸再予修正第19條之2、第38條之1規定,因此撤回該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