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因應當前高等教育全球化的激烈競爭及國內少子化的衝擊,為營造大學自主環境,提升大學競爭力,因此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有關大學校長資格之多元化進用管道,將大學學院院長之遴聘資格放寬為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之遴聘資格則放寬為曾任相當副教授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另放寬大學學術副主管,比照學術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修正條文第13條)
二、為利國立大學引進專業經理人,提升其經營績效,除人事、主計、總務、學務及教務等具基本任務之單位外,放寬學校得透過績效責任式之契約聘僱方式,引進各類專業人士擔任行政主管。另増訂大學掌理國際學術合作交流、國際學生事務及研究發展之行政單位,其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放寬大學於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為教師時,得不受初聘公告徵聘資訊之限制。有關特殊優秀人才應具資格及認定標準,則由大學定之。(修正條文第18條)
四、為利大學選才彈性,增訂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碩士學位。(修正條文第23條)
五、為培育優秀科學人才,增列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為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特種生。(修正條文第25條)
六、為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增訂教育部得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等獎項,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40 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