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除了配合合併選舉趨勢,更切合當前政治社會環境需要,強化公開透明機制,對於維護政治活動的公正及公平性,以及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的權益等,均有相當大的幫助。
江院長強調,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將可使我國陽光法制更趨完備,請內政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協商溝通,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實務運作需要,調整修正政治獻金返還及繳庫期限;增列辦理繳庫之非金錢政治獻金,應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之。(修正條文第15條)
二.提高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列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如依連署人連署方式登記為候選人,連署結果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未完成連署,其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四.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事項,增列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捐贈一定金額以上之收入明細表項目。(修正條文第21條)
五.修正違反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等媒介或妨礙政治獻金捐贈之罰鍰額度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修正條文第28條)
六.修正違反本法規定應裁處罰鍰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
七.定明裁處罰鍰基準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並刪除處罰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上限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及第32條)
八.增列政黨、政治團體違反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經處罰3次者,或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支用完畢或辦理繳庫,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之規定;另基於受贈者如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即辦理繳庫,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應屬較低,為鼓勵受贈者依規定辦理繳庫,得減輕處罰。(修正條文第30條)
九.增列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