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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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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2-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為符合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的意旨,修正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緩召的要件,及因應國軍官兵的配偶納入合葬或共厝於軍人公墓的實況,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的政策本旨,因此擬具「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之核定機關修正為教育部,並將其服補充兵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17條)
二、現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得予緩召之原因,關於「同父兄弟」、「兄弟」與「父」之條件,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有所未合,爰將「同父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調整為「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另為保障接受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爰將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增訂為得申請緩召之人員,及配合社會救助法關於「中低收入戶」規定,增列是類人員得予緩召。(修正條文第41條)
三、為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之政策本旨,兼符合葬厝執行現況,修正為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配偶、戰死或因公殞命現役軍人之配偶,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又鑑於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能力不同,增訂政府得視其本身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並將相關事項辦法分別授權由國防部、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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