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並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有助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原隸屬於考試院之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並明定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之代表性,以及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等相關事項由銓敘部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退撫基金之用途,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與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納入退撫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4條)
三、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2條、第5條及第6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