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教育會法」自民國20年1月27日公布施行以來,曾歷經四次修正。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以及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該法相關條文已不符社會環境現況,故擬具「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7條)
二、放寬設置辦事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將教育會召開籌備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監選之規定,放寬修正為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修正條文第13條、第30條)
四、酌增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理(監)事名額。(修正條文第21條)
五、修正經費收入相關規定,並刪除事業費之籌集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