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今(6)日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鑒於近年來國內外社經情況快速變化,許多跨國反托拉斯案件,受限於我國現行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調查手段有限、裁處權時效過短等原因,不僅有損我國政府的執法威信,也影響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
陳院長強調,「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扣押制度。法律的有效執行確實需要一些配套調查手段,經過審慎考量,再加上立法委員也提出類似提案,並已審查通過,因此該修正草案搜索制度之採行,應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共識。
陳院長指出,搜索、扣押畢竟影響甚大,未來修法通過後,公平會仍應審慎為之,同時指示法務部和法規會作進一步研討。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事業之定義,並配合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刪除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 條及第6 條)
二、 修正獨占事業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8 條)
三、 修正結合申報門檻制度、明定關係企業併同計算,加長主管機關就結合申報案件得延長審理之期間,並增訂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修正條文第11 條及第12 條)
四、 修正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修正條文第15 條至第17 條)
五、 明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並修正規範內容;修正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類型、增訂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修正條文第19條、第20 條及第23 條)
六、 修正不實廣告行為規範,增訂「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修正仿冒行為規範。(修正條文第21 條及第22 條)
七、 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及扣押權。(修正條文第28 條)
八、 規範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與監督。(修正條文第30 條至第35 條)
九、 罰則內容類型化,分別依其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程度,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及處置措施。(修正條文第47 條、第48 條、第50 條及第51 條)
十、 增訂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