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的「電信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通傳會表示,「電信法」自47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歷經9次修正,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現因全球負責網域名稱(Domain Names)及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管理的最高國際組織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為促進網域名稱市場自由競爭及提供多樣化的網域名稱服務,於101年起大幅開放通用頂級網域名稱(New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s)申請,目前已有國內營利法人組織提出網域註冊申請,考量現行「電信法」第20條之1只有非營利法人組織始得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已不符國際現況及實務所需,因此擬具「電信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有關從事網域註冊管理業務者,應為「非營利法人組織」之規定,刪除「非營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