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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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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修正名稱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日期:107-11-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擬具的「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1021台鐵普悠瑪列車發生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國人傷亡,政府必須痛定思痛進行改革,除對普悠瑪列車及台鐵全面體檢外,他也對外宣示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獨立、公正、專業調查陸、海、空等重大運輸事故,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建構更安全完善的運輸環境。
 

賴院長指出,該法案參照美、日等先進國家運作模式,擴充飛安會功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事故調查模組,全面強化我國運輸安全機制。
 

此外,賴院長感謝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督導協調、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的協助,及飛安會與交通部密切配合,迅即完成該法案研擬。賴院長請飛安會、人事行政總處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法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名稱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本會之權限職掌。(修正條文第2條)
三、明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修正本會首長、副首長之官職等,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免職(兼)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四、增訂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五、修正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六、增訂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之代理方式,及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列席委員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七、增訂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7條)
八、修正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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