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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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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日期:107-01-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我國擁有多元族群與文化,但許多本土語言面臨傳承危機,相關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定,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落實語言與文化平權,有助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發展,豐富國家文化內涵。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國家語言係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草案第3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前開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推動相關事務。(草案第5條、第6條)
三、政府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例如建置普查機制等特別保障措施。(草案第7條)
四、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草案第8條)
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草案第9條)
六、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國家語言師資為原則。(草案第10條)
七、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草案第11條)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區域通行之國家語言。(草案第12條)
九、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草案第13條)
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草案第14條)
十一、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草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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