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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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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07-03-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設置目的,是希望以行政法人的方式,吸引更多專業人才,促進資源整合與資金投入,有利我國以「國家隊」的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協助台灣影視產業拓展通路,突破產業規模,提升產製量能,有其必要性。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業務範圍(草案第3條):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相關產業專業人才培育;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轉移及加值應用;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等業務。

二、公民參與機制(草案第6條、第7條):為引入參與式治理,擴大公共課責,每年舉行諮詢會議,就文策院發展與業務相關事項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又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三、董事會組成(草案第8條):置董事11人至15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院長聘任之。另為使董事具代表性,規定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四、董事長之聘任及報酬(草案第12條、第19條):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提請院長聘任,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文化部核定,兼任者為無給職。

五、公有財產之使用(草案第28條):明定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財產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辦理;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但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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