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條例是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規定,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發展與傳承。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基金會設置依據及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基金會主管機關。(草案第3條)
三、基金會創立時及其後經費來源。(草案第4條及第5條)
四、基金會業務範圍。(草案第6條)
五、基金會設董事會與監事會;董事長、常務監察人選任方式及董事會與監事會職掌。(草案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
六、董事、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原住民族代表比例、聘期、出缺處理、解聘事由及方式。(草案第8條及第9條、第13條)
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及專職董事長得支給酬勞情形,及董事與監察人開會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草案第12條)
八、執行長、副執行長聘請方式、聘期及職務;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核定程序。(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九、基金會會計年度、預算及決算編審程序。(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
十、基金會捐助章程訂定及變更程序。(草案第18條)
十一、基金會解散事由及賸餘財產歸屬。(草案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