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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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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暨「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12-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暨「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社區大學不僅是促進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更可成為發展公民社會、深化民主的關鍵動力。此次教育部修正「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並制定社區大學專法,除揭示社區大學具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民眾公共事務參與能力等功能之外,並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事項,同時解決實務上遭遇辦學場地、學員招收受限等問題,有助於社區大學的永續發展。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為使社區大學業務更為制度化及健全發展,又為因應終身學習實務推動需求,期使法律規定更為完備,因此分別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暨「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部分:

一、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及其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程序。(草案第4條)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以委託方式設立社區大學;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草案第6條)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大學於適當場地辦公、教學及辦理其他活動,並協助其整備辦學所需設施設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辦理社區大學之合理預算。(草案第7條、第8條)

四、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教學,得予獎勵及補助。(草案第9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評鑑社區大學。(草案第10條)

六、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草案第11條)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草案第13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並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草案第14條、第15條)

(二)「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教機構及文化機構依其組織法規設立。(修正條文第8條)

三、配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之制定,明定社區大學之相關規範,另以法律定之。(修正條文第10條)

四、修正終身學習機構專業人員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認證辦法,並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修正條文第15條)

五、明定各級政府應積極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

六、為避免以弱勢形容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外籍配偶,刪除「弱勢族群」文字,並修正為「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之對象」。(修正條文第7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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