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至本院網站下載「行政院檔案應用申請書」(詳閱後附填寫說明),填妥後以通訊方式或親至本院(本院聯絡資訊)提出申請。
本院只提供本院院本部所管有的檔案,其他機關的檔案,則請直接向各該機關提出申請應用。
行政院開放檔案閱覽複製等應用,是本於政府資訊公開精神,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然而公開資訊也必須在保障國民個人權益、國家機密,與滿足民眾知的權利間取得平衡。因此,依據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以及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等得拒以開放。審核的目的即在確保上述國民個人隱私與權益,以及國家機密得以保障。
依據「檔案法」及「行政院檔案申請應用須知」的規定,本院將於受理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院函檢附「行政院檔案申請應用審核表」(樣本)通知申請人。故無法在申請當天就提供檔案應用服務。
是的。我們是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費用。
經本院審核准予應用之案件,申請人應依通知書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身分證(護照)至本院指定之處所,依核准之內容應用檔案。
建議您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站取得相關資訊。檔案管理局資訊豐富,除提供全國檔案目錄查詢之外,並提供虛擬檔案展與檔案相關教學。此外,一般各部會網站為民服務項下,亦提供檔案應用服務。
本院將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工作天計算)以內完成審核,並以院函檢附「行政院檔案申請應用審核表」通知申請人。但申請應用之要件或程式不備而得補正,經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者,審核期限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惟如可於期限內及早完成審核作業,本院將儘早檢附審核表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