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檔字第095008301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檔字第09800852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檔字第1040138961號函修正
- 申請應用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檔案,請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填具「行政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院提出。
本院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必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案原件。
- 本院將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院函檢附「行政院檔案申請應用審核表」(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但申請應用之要件或程式不備而得補正,經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者,審核期限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 經本院准予應用檔案者,申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以下簡稱應用者)應依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至本院指定處所依核准內容應用檔案。但應用者得洽經本院同意變更應用檔案之日期、時間。
- 應用者至本院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應先繳驗通知書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院暫為保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 應用者於本院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院將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將檔案攜出指定場所。
- 違反有關圖書閱覽之一般規定,例如喧嘩、飲食、破壞秩序或環境清潔等。
- 檔案之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由應用者自行處理。
- 檔案應用完畢,經本院承辦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將「行政院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應用者收執,並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開立收據收取費用;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本院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 經本院准予提供複製檔案郵寄服務者,應依通知書將費用匯入本院帳戶,本院於查核確認後寄發檔案複製品及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