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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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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健全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與發展、保障交易人權益

日期:115-04-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的經營與發展,保障交易人權益,提升市場信任,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法對「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穩定幣」發行人,建立完善且明確的監理框架,將有助於業者遵循及產業發展;同時訂定強化財務健全度、資產分離保管、防止不公正交易等行為規範,確保客戶資產安全。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請金管會邀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及業者,研商討論本法後續授權法規命令,以期本法制定公布後可儘速完成相關法制及配套工作。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相關用詞定義,以及虛擬資產相關之創新實驗及國際合作。(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虛擬資產業務範圍、各服務商之種類及其許可規範、專營與兼營規範、組織形式、使用名稱、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以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三、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草案第13條至第23條)

四、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草案第24條至第28條)

五、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草案第29條至第33條)

六、穩定幣之發行、同意交易與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規範。(草案第34條至第41條)

七、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包括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行為之禁止、主管機關之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退場規範。(草案第42條至第46條)

八、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草案第47條至第54條)

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管理由洗錢防制登記制轉換為本法許可制之過渡期間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55條及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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