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環保署表示,為達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及建構循環型社會,因此參考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立法情形,整併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並強化資源循環利用、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等理念,擬具「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廢棄資源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再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草案第10條)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草案第25條)
三、執行機關應負生活廢棄資源之清理責任,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生活廢棄資源之回收項目及清理方式。(草案第41條)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得再利用之生活廢棄資源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辦法。(草案第43條)
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得再生之事業廢棄資源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辦法。(草案第49條)
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廢棄資源清理機構或設施,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及設施復育費,作為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草案第57條)
七、事業辦理廢棄資源減量、再生技術開發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草案第71條)
八、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所得利益之認定、核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103條)
九、本法公布施行後,對於原許可、核准、登記等相關事項之過渡規定。(草案第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