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政院:尊重遊行訴求 推動立法強化公眾參與核廢決策機制

日期:105-03-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今(12)日舉行的「告別核電、面對核廢」集會遊行活動,行政院表示,能源政策問題複雜,事涉專業又具高度政治性,而臺灣能源供給98%仰賴進口,電力系統無法透過電網由其他國家支援,能源選擇的條件嚴峻,因此,確保電力穩定供應為首要目標。政府尊重遊行訴求,也期盼民眾能在理性、尊重專業、有同理心的前提下,共同思考臺灣的核能何去何從。

行政院指出,今日遊行提出「全面廢核」、「面對核廢」及「能源轉型」三大訴求,在「全面廢核」方面,立即廢核對產業發展及日常生活影響太大,且替代能源無法立即銜接,電力結構調整需要時間,再加以其他替代方案如燃氣不僅成本過高,其碳排放量更高於核電。因此政府主張穩健逐步減核,實則與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一致,只是在過程中應考量如何穩定供應電力,兼顧生命安全,以及落實減碳等目標,希望民眾理解。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面對核廢」的訴求包括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反對不公義核廢選址、提出具體可行的高階核廢料長期處置政策及資訊公開等議題。在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搬離之前,有原能會監督台電公司做好貯存場的安全營運,並進行環境輻射監測,以確保民眾健康安全及環境品質。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經濟部於101年7月3日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95年公布施行)核定,並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前述地點進行地方公投後,若能選定候選場址,台電公司仍應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經環評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方可再由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場址,在選址程序上並無不公義情事。

行政院表示,我國已具備低階核廢處理的技術能力,並與國際同步發展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技術能力。台電公司對用過核子燃料之最終處置,係依原能會95年核定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目前正進行第一階段的「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規劃於127年選定貯放場址,144年完成高階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亦不排除尋求國際合作處理,或境外處置的機會。

行政院強調,為推動最終處置設施的妥善建置與營運,已於105年2月1日再次函送「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立法院審議;近年來立委及專家學者亦積極推動「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的立法,對於強化公眾參與的核廢決策機制,已有具體規範。此外,原能會對於放射性物料的管制資訊、特定專案如乾式貯存、核電廠除役等,皆於官網(http://www.aec.gov.tw)披露。

行政院重申,我國將以穩健減核方式,達成非核家園願景;追求能源多元化來降低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以提升能源自主性,是確保我國能源安全的關鍵政策。核能具有穩定、低碳、低成本與發電效率高的特性,仍為我國邁向非核家園過渡時期的選項。在達到非核家園前,政府也將透過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擴大低碳天然氣合理使用等作為,以推動低碳能源轉型。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