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因應立法院兩次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新臺幣(下同)4,165億元,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劃分,導致中央須舉債達5,638億元,將使115年度舉債超限;又現行中央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偏重人口及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產生擴大城鄉差距等爭議,行政院於114年11月20日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朝「事權能夠劃分、財源能夠均衡」方向通盤檢討,以確保全體國民皆能獲得一定生活品質及公共服務。
本次修法經過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要,併同事權及支出權責檢討,凡屬地方自治、涉民眾基本生活福祉之普遍性及均衡性之常態辦理事項,納入「基本財政需要額」,由中央統籌稅款優先補足該需要額與「基本財政收入額」間之差額,讓財政資源分配更公平、合理;另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之分配,則採用更多元與兼顧城鄉特色指標。此外,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仍維持舊制模式,將有助中央協助地方推動建設及促進經濟平衡發展。
二、修法五大目標
(一) 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將地方自辦事項納入基本財政需要額計算,確保各地區國民都能獲得一定生活品質與公共服務。
(二) 錢權分配更合理:錢權併同考量,提供地方自主財源亦兼顧中央施政量能,創造雙贏局面。
(三) 城鄉分配更公平:兼顧均衡城鄉發展,使縣(市)整體獲配財源高於直轄市,避免造成獨厚特定縣(市)的情況。
(四) 地方自治更強化:透過檢討事責回歸以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透過管考機制,使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發揮資源運用效能。
(五) 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除了統籌稅款的分配更公平,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也回歸多數縣市建議的舊制,協助地方推動建設及經濟平衡發展。
三、修法五大優點
(一) 中央挹注地方再創新高:為因應國家整體區域平衡發展,原則確保各縣市獲配統籌稅款、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3項財源合計數,不低於114年度之水準,整體將挹注地方1兆2,002億元,再創歷史新高。
(二) 擴大統籌稅款,錢權合理回歸地方:修法後統籌稅款規模達8,213億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3,537億元。因統籌稅款已大幅增加,故一般性補助款無須再編列增裕財源,其中1,080億元改回歸地方自辦事項,落實錢權相符原則。
(三) 優先彌補基本財政差額,一般性補助款全設算:統籌稅款優先彌補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地方政府維持常態運作所需支出優先獲得滿足,確保地方財政立足點平等;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元,其中教育、社福及基本設施3項設算維持1,421億元,其餘1,080億元納入基本財政需要額,以統籌稅款優先彌補。
(四) 分配公式更公平,指標更均衡:精進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分配機制,分配指標設計更均衡。同時考量人口結構、土地管理及污染防治成本等因素,兼顧城鄉特色及區域均衡發展,直轄市、農業及工業縣(市)需求一次滿足。
(五) 維持計畫型補助款整體規模,地方建設不中斷:地方財源增加的同時,也兼顧中央財政穩健,計畫型補助款扣除前瞻5期到期經費,維持2,368億元補助規模,可繼續支持地方軌道等重大公共建設,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四、結語
《財劃法》是國家財政的根本大法。政府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制定更為合理、完善之分配機制,讓中央有足夠能力協助地方、地方有充足自主財源推動施政、人民享有均等生活品質,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並逐步達成「均衡臺灣」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