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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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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農業基本法」草案

日期:100-06-02

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農業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農業為立國之根本,在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糧食安全備受關注之際,有必要重新省思農業的定位和功能,並制定有助於提升糧食自給率、產業競爭力,且能活化農村、照顧農民及維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綱領性政策法案,請農委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俾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鑑於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趨勢明顯,極端氣候頻度與強度增加,對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嚴峻挑戰,復以確保糧食安全議題受到全球關注,以及國際經濟加速區域整合,朝向高度自由化,均對農業發展有關鍵性影響,必須積極因應,策訂農業新定位與發展方向,擘劃中長期農業政策,因此特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

本草案要點如次:
一、為推動農業基本政策目標,中央政府應訂定施政計畫據以實施;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與中央政府適切分工,促進當地農業發展。(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二、為保障糧食安全,中央政府應訂定糧食自給率目標,與建構糧食安全管理及儲備機制。(草案第7條)

三、為確保糧食潛在供應能力,建立農地分級分區管理機制,確保農地總量管制及品質,引導農地合理利用;落實農地農用,對優良農地實施較高強度之管制,並增進農業用水效能。(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四、為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及糧食安全之衝擊,政府應運用科技提升農業抗逆境能力,發展低耗能、低碳排之農業經營模式。(草案第11條)

五、建構市場導向之供應鏈體系,規劃實施符合國際規範之農業境內支持措施,並應提升農民組織效能,擴大服務農民功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研發,並輔導成立農業科技研究機構及農業政策研究機構。(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

六、政府應建構從生產到消費之農產品安全無縫管理體系,推廣農產品認證、驗證制度及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七、政府應加強培育農村在地人力,整體規劃並循序推動農村軟硬體建設;開發具地方特色之農業旅遊商品,推展農業體驗學習及拓展國內外市場。(草案第21條及第22條)

八、政府應實施系統性培育與傳承制度之農民終身學習;優先輔導具備農業經營專業能力之新進農民購買耕地從農,並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採行保險或福利措施,以增進農民福祉。(草案第23條至第26條)

九、政府應建構陸域與海洋自然保護區系統,維護生物多樣性,推動責任漁業,促進養殖漁業穩定發展,防止對農地及農業用水之污染,強化農村社區自主防災,並輔導及管理山坡地之農業經營。(草案第27條至第32條)

十、政府應推動農業保險,並由各級政府共同承擔天然災害救助及各項產業協助工作之責任。(草案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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