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安全校園環境,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並配合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的「教師法」,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的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另增列各級學校應於任用教育人員前,以及任用後定期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的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終身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31條)
二、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31條之1)
三、教育人員之消極任用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之2)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就教育人員有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