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責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並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以提升貨幣市場效率與作業安全性,擬開放商業本票採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因此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二、增訂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三、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