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該次修法目的是為確保農民權益,保障農民晚年生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指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100年12月21日新增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排富規定,其中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比對年度未臻明確,致衍生爭議;又由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設後,政府多遲未徵收且處分不易,依現行規定,該類土地尚非得予扣除其價值,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人的權益影響甚大。
農委會表示,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於是參考「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比對年度。
二、將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計算老年農民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時得扣除之範圍。
三、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後,得不受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不予發給福利津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