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該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行政院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未來將開放植物作為准予發明專利的標的,故配合調整植物品種權強制授權相關規定,以保障育種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產業積極創新與研發。 吳院長並請農委會在該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世界各國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中,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作爲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大部分皆以專利法或專門法或兩者兼具等方法對育種權利進行保護。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不予發明專利,植物只可以透過品種權保護;但行政院為促進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經濟部研提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已將動、植物專利納入適用範圍。為避免專利法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後與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產生扞格情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須修法配合;將「特許實施」名稱修正為「強制授權」、明定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而申請強制授權之要件及新增專利權與品種權之協議交互強制授權機制。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本次法案之修正仍基於保障育種者的合法權益,配合專利法修正草案修法,以鼓勵產業積極創新與研發,並與國際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接軌,以提昇我國農產品國際市場之競爭力及農業貿易交流。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專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將「特許實施」名稱修正為「強制授權」。(修正條文第30條、第31條及第39條) (二)配合「專利法」修正草案,將「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修正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而申請強制授權之要件,另明定補償金於核准強制授權時一併核定之。(修正條文第30條) (三)增訂專利權人得申請品種權強制授權之要件,及品種權經強制授權時,品種權人亦得依專利法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