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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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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10-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是為協助企業留任優秀人才、促進公司治理落實,並強化法令遵循,有助於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賴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企業留才、落實公司治理、強化法令遵循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與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管理等事宜,因此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半年度財務報告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規定,修正為第二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始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五)


二、為協助企業留才,將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之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考量在股權分散之上市上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對公司經營通常具有相當之影響力,為強化交易市場之管理,爰將大股東納入規範,增訂大股東於公司買回期間亦不得賣出其持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二)


三、因應實際監理需要,增加主管機關對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得命其限期改善及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之處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


四、為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其異動之管理,修正大量取得股份應申報並公告,及明定大量取得股份之申報、公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五、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


(一)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二)增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罰責,另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對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訂有諸多行為義務規範,為強化遵循,並增訂違反上開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


(三)考量上市上櫃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為強化法令遵循,爰提高本法罰鍰額度上限;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或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


(四)提高證券商違反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規定之罰鍰下限;又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之管理,另立一條規範其罰責,並增訂其違反法規之處罰態樣;另明定對證券商等機構之罰鍰處分,係以該違規機構為處罰對象。(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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