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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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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 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日期:114-09-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海纜防護,行政院會今(18)日由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說明「海纜七法: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報告,並通過《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項法案(合稱「海纜七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海纜防護對內攸關通訊、電力、輸水及輸氣等民生服務,對外涉及國家安全,今(2025)年以來有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已嚴重影響國土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本次修法除明定違規態樣外,也增列過失犯為處罰對象,不僅強化執法依據,也加重肇事責任,提升執法效能,並增訂犯罪工具及船舶可為沒入的處罰規定,請相關部會配合本次防護海纜7部法案修正積極辦理。


卓院長請交通部、經濟部及數位發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符合社會各界對本次修法的期待。


本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電信管理法第72條: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二)電業法第71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電力電纜,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三)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輸氣管線,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或處置規定。


(四)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樣態,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五)氣象法第21條之1: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增訂過失犯罰則;另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六)商港法第15條及第65條之4: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對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修正重點為:


1、增訂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港區安全或影響船席調度者,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移泊;逕行移泊後令其三個月內離港。


2、增訂滯港且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沒入。


(七)船舶法部分條文:為加強船舶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修正重點為:


1、新增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8條之1、第10條之1及第11條之1)


2、配合修正條文及實務需要修正及新增罰則,並修正遊艇及小船適用規定範圍。(修正條文第72條、第82條、第89條之1及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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