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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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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3-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10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此次修正,可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另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另加重凌虐兒童致死的刑責,以強化兒少保護。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0條)

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傳染性病予他人之處罰規定及強制治療處分,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91條、第98條、第285條及第287條)

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處罰之規定,並提高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修正條文第272條)

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

依加工自殺或自傷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及第282條)

提高傷害、重傷致死罪之法定刑,以保障身體、健康法益,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修正條文第277條及第278條)

修正罰金刑額數,以符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修正條文第279條、第281條、第315條之2、第320條及第321條)

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

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10條之4修正草案部分:

刑法修正之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2)

105年7月1日前所為之有罪確定判決,不適用刑法新修正之第40條第4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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