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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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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

日期:105-01-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資恐防制法」草案,俟下屆立法院開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近年恐怖主義對各國人權構成極大威脅,各國對於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的資助行為均施以刑罰,並對於受資助進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成員或武器擴散者,即時凍結其資產(以下簡稱目標性金融制裁),以有效防制恐怖主義的散播。

法務部指出,我國現行法制欠缺相關刑罰規定及制裁規範,致未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以下簡稱FATF)發布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經「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指摘缺失,復經FATF指出,要求我國儘速立法改善。為使我國打擊資恐的防制體系更趨完備,因此參酌FATF國際標準的建議、及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與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等,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2條)
二、行政院督導我國防制資恐政策及執行,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恐怖組織及恐怖分子之制裁名單及相關措施。(草案第3條)
三、主管機關得依提報或依職權指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草案第4條)
四、主管機關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恐怖組織及其成員與防制武器擴散相關決議案指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即指定為制裁名單。(草案第5條)
五、經指定制裁名單之除名、相關酌留財產、許可支付債務及限制措施。(草案第6條)
六、目標性金融制裁及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機構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義務。(草案第7條)
七、資助恐怖活動罪刑。(草案第8條)
八、資助恐怖組織及恐怖分子罪刑。(草案第9條)
九、該法所定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組織罪及資助恐怖分子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重大犯罪。(草案第10條)
十、該法所定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組織罪及資助恐怖分子罪之法人處罰、減免刑責及域外效力。(草案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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