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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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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4-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將「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入法,由流域內土地與水道共同分擔降雨逕流,並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承擔因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以強化因氣候變遷造成異常降雨的調適能力,有助減少淹水災害,提升治水成效。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有鑑於近年全球氣候異常,極端降雨事件頻傳,以傳統築堤工程作為防洪手段已無法因應,加上都市高度發展造成治水用地取得困難,原設置水道拓寬不易,以及土地因開發造成降雨入滲減少、逕流體積增加及洪峰流量增加的洪災現象更甚以往,亟須推動逕流分擔計畫與出流管制措施,將降雨的逕流量由水道及土地共同分擔,並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承擔因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另輔以非工程避災措施,減輕淹水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因此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第七章之一)
  2. 實施逕流分擔計畫之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及公告等規定,以及該計畫應載明事項、跨機關整合與資訊公開、土地徵收問題及實施後之變更機制等。(修正條文第83條2至第83條之6)
  3.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及該計畫檢核基準與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免辦理之相關規定、審查費及技師簽證等。(修正條文第83條之7至第83條之12)
  4.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法源。(修正條文第83條之13)
  5. 增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管理出流管制計畫之進入檢查權。(修正條文第93條之9)
  6. 增訂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3條之10)
  7. 增訂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3條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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