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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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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海關緝私條例」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8-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緝私條例」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使海關得就個案酌情妥適處罰、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統一法定貨幣單位及避免與關稅法重複規範,並就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設立追償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另鑑於「關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的免罰規定,未臻妥適;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未能同予免罰,與公平合理原則有所不符;為使海關對已放行並進入國內的不得進口貨物,所為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等處分有合理期間的限制,因此分別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

該兩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 刪除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以使海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酌情妥適處罰,並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28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之1、第43條)
(二) 統一法定貨幣單位,將該條例所定貨幣單位,由「元」統一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以利一體適用。(修正條文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5條至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53條)
(三) 刪除業者違反運輸工具、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管理規範,或報關業者於報單上為不實記載,致有漏稅或溢沖退稅情事之規定,避免與關稅法重複規範。(修正條文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至第34條、第35條、第41條)
(四) 增訂主動補報或補繳加計利息及免罰規定,以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並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緝及稽徵成本。(修正條文第45條之3)
(五) 增訂沒入貨物處理費用之追償機制,依該條例處分沒入貨物之處理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修正條文第45條之4)

二、「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 刪除進、出口人因申報錯誤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案件更正免罰之規定,並將申報錯誤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免罰規定,移列至該條例規範。(修正條文第17條)
(二) 增訂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免罰之規定,以符京都公約總附約之揭示原則。(修正條文第84條)
(三) 縮短海關對不得進口貨物,所為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等處分之期限為1年。(修正條文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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