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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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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日期:107-08-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履行與史瓦帝尼簽訂的關稅減讓承諾,並符合國際稅則分類架構與引線架產業發展現況,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已於今(107)年6月8日完成簽署。為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另為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下稱HS)稅則分類架構,及符合引線架產業發展現況,並促進半導體產業發展,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內容要點如下:

一、台史經濟合作協定部分:依據台史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以本年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會員之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MFN)稅率為基礎稅率,對原產於史瓦帝尼之產品立即或逐步取消進口關稅:

(一)依據協定附件1、1-A、1-B、1-C,對原產於史瓦帝尼之牛肉、豬肉、水產品、蔬果、糖、調製食品及紡織品等153項貨品,除粗製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4項貨品實施關稅配額,配額內免稅;及天然蜜、酪梨2項貨品關稅稅率分別以10年及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外,其餘貨品均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

(二)依據協定上開附件我方關稅減讓清單所載貨品、承諾稅率及降稅期程,將各年適用稅率於第2欄稅率一次列出,以期符合透明化原則,並依據我國國家標準(CNS)國家名稱代碼表示法,以SZ作為史瓦帝尼之英文代碼。

(三)依據協定第 15條規定,協定應在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復依據附件1-B及1-C規定,及洽據產業主管機關意見,協定生效後,自第2年起,每個年度之關稅調降以各該年度之1月1日為生效日。

二、精煉銅型材部分:

(一)參據HS註解第74章章註一(甲)、(戊)、(辛)之規定,「連續內溝槽(或稱內螺紋)或連續外翅片之精煉銅管」屬稅則第740710目貨品範疇,爰於該目下增訂專屬稅號,以與國際稅則分類架構一致;並配合修正稅則第74章增註一規定,將增訂之稅號納入該增註免稅客體適用範疇。

(二)為符合引線架產業發展現況,促進半導體產業發展,爰修正稅則第74章增註二規定,將本增註免稅主體及免稅用途擴及半導體裝置引線架製造廠及半導體裝置之引線架用者,並將第7407節之銅型材納入免稅客體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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