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衛生署編具的「醫療法」第43條、第45條之1、第45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由於現行醫療法對於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組成的限制,沒有明確定義,而且沒有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的任期及每屆任期滿後連任董事人數的限制,容易形成萬年董事會及滋生弊端。
衛生署指出,另考量醫療財團法人有濃厚公益色彩,醫療法目前亦未訂定董事或監察人解任或停職的門檻基本要件,致使有部分不適合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參與法人董事會的決策,容易影響法人的運作,並造成社會不良觀感,有明文規範並予以適度管理的必要,因此擬具「醫療法」第43條、第45條之1、第45條之2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董事會之組成,其董事至少需有醫師1人,及由外國人充任董事或董事相互間具一定親屬關係等董事配置規定及任期限制。(修正條文第43條)
二、 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45條之1)
三、 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解任及停止職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45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