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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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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院長拍板「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管理短期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做為非銀行第三方支付儲值服務管理法源、中長期應制定專法

日期:102-08-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江院長今(7)日拍板,在兼顧扶植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原則下,短期為使第三方支付儲值相關服務能儘速上路,將請金管會儘速透過銀行公會推動金融機構「網路儲值支付帳戶」機制,讓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合作提供儲值服務;另並將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法源,容許非金融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提供網路儲值服務。長期將推動制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之專法。

江院長今日上午主持行政院專案會議,聽取薛琦政委及張善政政委之「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推動建議」報告,經與會相關首長充分討論後,院長做出上述裁示。

行政院表示,第三方支付服務屬於網路儲值,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之交易方式,得採行線上即時交易及非線上即時交易。」其適用模式已包含網路儲值,因此第三方支付儲值服務亦應適用電子票證相關法制。行政院並表示,如規劃適當之使用情境及規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即可以該條例為法源提供儲值服務,無須修改「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包括:(1)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與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合作(換言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不應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或可另成立專業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2) 儲值服務僅適用於買方,賣方收受貨款仍使用目前一般帳戶(不得使用儲值帳戶),以不違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之規定;(3) 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使用信用卡模式,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簽約,成為其特約機構(而非由C2C賣方個人擔任特約機構)。至於該條例之相關行政命令,目前並無即刻修訂之規劃,將俟實行一定期間累積足夠實務經驗與案例後再行檢討。故近期單戶儲值金額將維持一萬元之上限,業者資本額維持三億元。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江院長指示經濟部依據「保消費者護法」第17條授權,制定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依據「洗錢防治法」規定,將「第三方支付服務」納入洗錢犯罪防制管理。另外,為符合電子商務交易實務應用,則請張政務委員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必要之協助,就「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2條所要求之儲值交易所需之資訊安全配套,確認軟體形式之「動態密碼產生器」之安全強度。

除了前述近期目標的推動措施之外,江院長亦指示經濟部應制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之專法,該專法應兼顧「產業發展」及「金流管理」,分別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主政。故將由經濟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工作小組,並配合建立產業界諮詢機制,參酌國際間之立法案例,以經濟部目前已研提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管理規範」及專法綱要等資料為基礎,於本年底前完成新法報院。

行政院表示,開放非金融業從事第三方支付儲值業務除係因應國際趨勢外,也希望塑造國內跨業競爭的環境,鼓勵業者發揮自有特色,刺激多元化的電子商務創意。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機制及法制陸續完成後,預期將可為電子商務及網路產業帶來更大的成長動力,也將促成金融服務與資訊服務業跨業合作的新商機。

行政院並表示,第三方支付只是電子商務眾多環節的一環,目前除已責成經濟部著眼電子商務整體發展規劃專法或綱領外,近日媒體所載我與對岸協商我方電子商務網站遭大陸遮蔽乙事,亦為另一項重要推動項目,其影響所及將不亞於開放第三方儲值業務,亦值得各界關注支持。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網路產業發展環境升級,積極排除國內及跨境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瓶頸,以帶動電子商務創新及國際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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