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立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衍生「法條公式錯誤」、「垂直分配不合理」及「水平分配不平均」等三大問題,今(114)年11月14日立法院再次修正,更加擴大城鄉差距,加劇富者愈富等問題。卓院長指出,前次修法導致中央政府115年度總預算舉債2,992億元,今年修法又再增加中央舉債負擔2,646億元,兩次修法合計舉債5,638億元,已違反《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15%規定。
卓院長強調,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達成「均衡臺灣」目標,本次財政部擬具之財劃法修法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求,並將財源與事權併同考量,有助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垂直分配更合理、水平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強化、中央及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主計總處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所有部會加強論述,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為落實地方自治,在事權及支出權責調整方面,也請相關部會向地方政府妥為說明。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並兼顧中央財政韌性。(修正條文第8條)
(二)劃一直轄市及縣(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基礎,直轄市及縣(市)均按同一公式分配,應分配鄉(鎮、市)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併入縣計算。縣獲配中央普通統籌稅款,應提發一定金額並訂定分配規定,分配所轄鄉(鎮、市),以利因地制宜,發揮資源運用效能。(修正條文第16條之1及第16條之4)
(三)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入法,優先滿足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並納入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考量基本建設需求,以落實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目的。(修正條文第16條之1至第16條之4)
(四)針對本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之財劃法第16條之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錯誤衍生餘數待分配問題,爰明定該筆款項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五)強化補助制度規範,定明一般性補助款補助項目、分配方式,以及計畫型補助款編列原則,並授權訂定補助之項目、比率等事項之辦法,以滿足地方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需求,並兼顧中央財政量能。(修正條文第30條)
(六)提升地方財政紀律,鑑於現行財劃法已明定地方政府違反財政紀律事項,得減列、減撥或扣減補助款,考量地方政府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大幅增加,為督促地方維持財政紀律,爰增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縣統籌分配稅款為扣減標的,並授權由權責機關於相關辦法中訂定,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37條、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