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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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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10-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司法院請本院會銜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檢討修正,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的執行處所,擴大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的範圍。上述措施及處所,請教育部、衛福部持續充實,以利少年保護案件的推動。

賴院長請教育部、衛福部偕同司法院於立法院審議期間,積極與朝野各黨團委員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為呼應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等保護兒少規定意旨,修正並限縮現行第3條有關少年虞犯等規定,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 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3條之2)
四、 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使其等候過程,應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修正條文第3條之3、第72條)
五、 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執行處所,並配合修正相關法條;明定少年法院得透過意見徵詢或召開協調、諮詢會議,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等資源,以利會同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轉向處遇或保護處分及銜接服務;另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用語。(修正條文第42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之2、第55條之3)
六、 對於外國少年之驅逐出境處分應以裁定為之,並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提起抗告救濟之權利。(修正條文第8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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