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因應目前教育趨勢及現況,使學位授予及學制更彈性多元暨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因此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2年5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由授予學位之學校訂定各級學位名稱,毋須報教育部備查,以符大學學術自主之教育政策。(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體育類碩士班學生之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修正條文第7條)
三、學生得修讀該校或他校雙主修及輔科,並定明其學位得由學校共同授予或分別授予,俾各校教學資源整合及學制更具彈性。(修正條文第14條)
四、明定各級學位授課方式屬遠距教學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修正條文第15條)
五、明定名譽博士學位之頒授要件及審查程序,由各大學定之,毋須報請教育部備查,以符大學自主精神。(修正條文第16條)
六、增訂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不實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證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七、另配合102年6月11日公布之該法第7條之3條文,酌作條次及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