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制度,並讓機關用人更加有彈性,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是為推動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制度,並因應實務需求,使機關用人更加有彈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考試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指出,為推動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制度,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又「法官法」施行後始依多元管道進用的實任法官,因非經司法官考試及格且未曾經銓敘審定列有職系,故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有關職系調任的規定,致無法依「法官法」相關規定借重其等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有失法官任用多元化的美意,因此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任用資格,以及相關條文引用規定之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5條、第71條)
二、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內容。(修正條文第9條)
三、增訂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6條)
四、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