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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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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7-12-2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擬具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增訂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國際金融業務的依據及範圍,有助我國農、漁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請金管會會同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中央銀行及農委會會銜表示,為明定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農業金庫)申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的法據,及明定農委會擔任農業金庫辦理國際金融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使農委會對農業金庫所辦業務負完全監理權責,因此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開放農業金庫為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之主體,修正本條例立法目的及其行政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
  2. 增訂農業金庫得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特許設立OBU,及其申請特許之辦法,由農委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修正條文第3條)
  3. 增訂農業金庫設立之OBU,得委託其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修正條文第4條之1)
  4. 配合資恐防制法之制定公布施行,刪除現行條文有關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制裁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之2)
  5. 增訂農業金庫OBU辦理業務得排除之法律限制,並規定其財務、業務管理之辦法由農委會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修正條文第5條之3)
  6. 增訂農業金庫設立之OBU,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修正條文第10條)
  7. 修正OBU相關管理事項之行政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8. 增訂農業金庫OBU違反依第5條之3第2項所定辦法之罰則及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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