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

日期:104-11-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民會表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屬我國重要文化資產,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產生嚴重流失現象。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權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及發展,該會經參照各國語言權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的內涵及趨勢,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及諮詢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草案第4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及保存原住民族 語料,定期辦理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調查,訂定語言復振政策,並針對屬瀕危之語言予以優先扶助。(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場站及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原住民族語言播音;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共設施之政府管理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之標示。(草案第8條及第9條)
四、原住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原住民 族語言陳述意見。(草案第10條)
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原住民族語言學術研究,並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程及設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國民基本教育應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供原住民學生修習。(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機會,並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育師資、語言教材、資料蒐集、著作出版與補助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