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科技部擬具的「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科技部表示,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及應用,將設置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與再造原則,並能有效率、持續地推動、落實資通安全研發及應用,該中心的定位及任務,以朝向負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務的「行政法人」為最佳的推動策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得設具公法性質的行政法人,因此擬具「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該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該中心董、監事人數、資格、聘任、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方式及監事之職權事項;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董、監事利益迴避及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董、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職務性質;董、監事聘任之消極資格、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17條)
三.該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該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四.該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該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該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
五.該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該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六.該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7條)
七.政府核撥該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該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該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八.對該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
起訴願。(草案第31條)
九.該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
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