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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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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

日期:103-12-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原民會擬具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是當前人權國家重要原住民族政策之一,為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意旨,並考量我國首次推動以民族自治為主體的自治制度,該條例草案採階段性推動方式,由政府輔導協助族區自治政府成立運作,並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的原則,在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及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的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穩健務實達成原住民族自治的目標。

毛院長指示,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暫行條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原住民族自治區範圍、劃分及各級機關名稱。(草案第5條及第6條)
三、原住民族自治區組織、運作、層級及財政。(草案第7條至第14條)
四、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職權。(草案第15條至第22條)
五、原住民族自治區區民之權利。(草案第23條至第24條)
六、原住民族自治區外原住民權利保障、定期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報告及原住民自治法草案之推動進程。(草案第25條至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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