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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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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10-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維護國家財產與環境生態,並衡酌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此案經行政院邀集該會及原民會研商,並取得原住民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非營利行為需求,可撿拾貴重木樹種的共識,展現尊重原住民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意涵。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自由撿拾清理。除原住民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外,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4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4項公告為貴重木樹種之漂流竹木者之刑責,以為「刑法」第337條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三、將現行違法行為態樣予以明確規定,並調整違反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則中有關伐採應遵行事項或伐採查驗規定之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56條及第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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