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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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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

日期:114-05-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具體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餘年來正名之訴求,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多元族群為臺灣社會的特色與驕傲,更是政府推動族群平權工作重要的事項,平埔原住民族在臺灣歷史、文化的脈絡當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為具體實現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餘年來正名之訴求,本草案落實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請原民會務必對社會大眾加強說明,共同建立多元、包容、開放的臺灣社會。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政府辦理平埔族群事務之相關義務及原則。(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申請核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程序及佐證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基準及公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以徵詢民眾意見。(草案第5條至第9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成員、運作方式與審議結果陳報核定及對外周知。(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四)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者,其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及個人申請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程序。(草案第12條)


(五)本法施行前相關情事及申請案得適用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草案第13條)


(六)第一代平埔原住民之身分取得,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條件。(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七)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喪失及回復;取得身分之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傳統名字或從姓之申請程序與次數限制。(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八)平埔原住民身分別依法變更及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之擇一登記原則。(草案第19條)


(九)平埔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原則及其相關事項之授權辦法;身分得喪變更之戶籍登記程序及生效時點。(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所屬成員之權利保障事項。(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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