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責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又為解決當前教保服務人員面臨的問題,並使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有明確法律依據,因此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二、 幼兒園園長之資格。(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 幼兒園教師之培育方式、培育單位及其資格取得適用之規定。(草案第8條及第9條)
四、 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培育及資格,與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另亦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五、 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草案第13條至第19條)
六、 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管理與請假事項;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表現優良之教保服務人員應予獎勵。(草案第20條至第28條、第30條)
七、 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申訴及爭議處理。(草案第31條及第32條)
八、 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及禁止事項之罰則。(草案第33條至第39條)
九、 改制前幼稚園代理教師於一定期限內任職原園得不受「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任教幼兒園」之限制。(草案第40條)
十、 幼托整合前持續任職之教保員或具教保員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替代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教師之規定。(草案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