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由於國人有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以規避納稅義務的情形,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建議及其他國家規定,並配合「所得稅法」修法,建立個人CFC制度規範,建構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合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嗣關係企業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時,該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營利所得免再重複計入課稅,並定明其已繳納之國外稅額扣抵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12條之1修正有關個人例外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情形、基本稅額計算及應合併申報之基本所得額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第13條及第14條)
三、為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個人CFC制度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8條)(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