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

日期:101-10-2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而強化智財權策略布局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項目之一,本次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罰金,針對意圖域外使用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當可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並妥善保護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成果。

陳院長指出,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我國刑法第317條等條文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仍有無法適用的情形。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1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6年未修正,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各國營業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調整,尤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惟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是現行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故擬具「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樣態,及其刑事責任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二)明定意圖域外使用而犯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者,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13條之2)
(三)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修正條文第13條之3)
(四)增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秘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之4)
(五)為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原告就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行為時,應就其否認為具體之答辯;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回頂端